以案释法 | 公职人员高速上醉驾,真的“很刑”!
2024-04-24 09:18:1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玉意 | 作者: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刑庭 张旭)“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想必已经深深地印在人们心中,有的人却仍然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近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吴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吴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01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2日晚10时许,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凤凰收费站上高速,在长芷高速怀化北收费站出口人工通道处准备下高速时,收费员发现疑似酒驾将其拦截。现场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吴某某对醉酒驾驶行为供认不讳。随即,现场民警依法带被告人吴某某到医院抽血取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7.1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02法院审理】

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从事执法工作二十余年,理应带头遵守法律、知法守法,不应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结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法官说法】

“半斤不当酒,一斤扶墙走;饮酒一分醉,驾车十分险”。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酒驾不是儿戏,而是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作为公职人员的吴某某酒后驾驶不仅违反法律法规,更损害了公职人员形象,还辜负了群众信任、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生命安全,给社会带来不良示范,必须坚决杜绝这种行为。

醉酒驾车不可取,机动车驾驶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切莫心存侥幸心理。最后提醒,酒后驾车危害大,安全驾驶是正道;开车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你的安全驾驶,是家庭最大的牵挂。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责编:周玉意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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